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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閩金管規〔2022〕7号)

發布日期:2022-10-24     查看次數:146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商業保理

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設區市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平潭綜合實驗區财金局,各商業保理公司:

經研究,現将《福建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福建省商業保理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商業保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以及《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号)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從事商業保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商業保理公司開展業務,應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實守信和平等自願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衆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商業保理公司應加大對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服務力度,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方向、技術先進、有市場競争力的産業鍊上下遊中小微企業,助力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發展。

第三條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全省商業保理行業發展和監管政策,組織、協調、指導全省日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分别簡稱市、縣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商業保理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具體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内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防範與處置的責任主體。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四條 商業保理業務是供應商将其基于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由商業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務:

(一)保理融資;

(二)銷售分戶(分類)賬管理;

(三)應收賬款催收;

(四)非商業性壞賬擔保;

(五)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

(六)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咨詢服務;

(七)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和認可的其他業務。

本指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應收賬款債權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第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或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二)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資産管理機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入資金;

(三)與其他商業保理公司拆借或變相拆借資金;

(四)發放貸款或受托發放貸款;

(五)專門從事或受托開展與商業保理無關的催收業務、讨債業務;

(六)基于不合法基礎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産生的付款請求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七)國家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商業保理公司可以向中國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也可以通過股東借款、發行債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資。融資來源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商業保理公司解散、破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算,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商業保理公司不再經營商業保理業務,應當及時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商業保理公司解散、破産或者不再經營商業保理相關業務的,經向注冊地設區市金融監管部門書面報告相關情況後,由省金融監管局予以公告。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八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完善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範,保障公司安全穩健運行。

第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明确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根據其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資産分類管理制度和反洗錢制度,及時識别、防範和化解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嚴格審核基礎交易合同等資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商業保理公司應當積極轉變業務模式,逐步提高保理融資業務比重,惠及更多産業鍊供應鍊上下遊中小微企業。

第十二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遵守以下監管指标要求:

(一)受讓同一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産總額的50%(風險資産指商業保理公司的資産總額與現金、銀行存款、國債之和的差值);

(二)受讓以其關聯企業為債務人的應收賬款,不得超過風險資産總額的40%;

(三)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實現的保理融資款納入不良資産管理;

(四)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融資保理業務期末餘額的1%;

(五)風險資産不得超過淨資産的10倍。

第十三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财務會計準則和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财務狀況。建立業務台賬,記載商業保理業務收支情況,編制财務會計報告。年度财務會計報告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四條 商業保理公司在開展應收賬款相關業務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應收賬款的權利狀況進行查詢、登記公示。

第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充分揭示有關産品或者服務的關鍵條款、主要風險,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應當依法保障客戶的财産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商業保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對辦理商業保理業務中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金融監管局不斷完善全省商業保理公司業務統計制度和信息化監管手段;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等方式,持續深入了解商業保理公司的運營狀況,分析、評價商業保理公司的風險狀況;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指導、督促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商業保理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縣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的監管隊伍,負責本轄區内商業保理公司的日常監管,建立本轄區内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和風險防範化解應急預案。

第十八條 金融監管部門要全面持續收集商業保理企業的經營管理和風險信息,清晰連續地了解和掌握企業基本狀況,要求其定期報送報表資料,包括财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及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市場監管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變更(備案)登記手續辦理完成後3個工作日内,及時登錄“商業保理信息管理系統”及金融監管部門要求的監管信息系統如實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商業保理公司應在下列事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内向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産5%的重大關聯交易;

(二)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産10%的重大債務;

(三)單筆金額超過淨資産20%的或有負債;

(四)超過淨資産10%的重大損失或賠償責任;

(五)重大待決訴訟、仲裁。

第二十一條 商業保理公司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于24小時内向注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報告;注冊地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後24小時内向上級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标的額超過公司淨資産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

(二)超過公司淨資産百分之三十的主要資産被查封、凍結、扣押,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三)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

(四)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五)發生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六)重大負面輿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續經營的重大風險事件。

第二十二條 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商業保理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風險監管要求,加大對商業保理公司現場檢查力度,提升現場檢查深度和廣度,提高現場檢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信息交叉比對、實地走訪、接受信訪投訴等方式,綜合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有關情況,對商業保理公司進行分類監督管理(具體劃分标準參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商業保理企業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5号)。

第二十五條 商業保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制度的,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監管名單内商業保理企業股權變更申請,對新股東的背景實力、入股動機、入股資金來源等加強審查,嚴禁新股東以債務資金或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商業保理企業。

第二十七條 金融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管工作中知悉的商業保理公司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對于在商業保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金融監管部門要推動出台風險補償、獎勵、貼息等政策,引導商業保理公司更好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第五章  

第二十九條 商業保理公司設立、變更管理,按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以及中國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三十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在2年過渡期内達到本指引規定的各項要求。過渡期時間從本文件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省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商業保理公司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官網

網址

http://jrb.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tzgg/202209/t20220927_60073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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